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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鑫吴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8****943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9执1746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恢3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日期 2021-07-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胜明、刘扣女于2018年6月30日前共同归还 原告借款本金144万元,并偿付利息1489.63元及相应罚息(截 止2018年5月17日的罚息为159530.18元,自2018年 5月 18日起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的罚息以144万元基数,按年利 率10.929375%计算); 二、被告吴胜明、刘扣女于2018年6月30日前共同赔偿 原告律师费损失66715元; 三、被告江苏鑫吴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鑫吴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鑫吴房地产开发(繁昌) 有限公司、苏州鼎 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吴胜明、刘扣女的上述第一、 二项义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如被告吴胜明、刘扣女未按约定履行上述第一、二项 义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原告有权就被告苏州鼎盛非融资 性担保有限公司出质的保证金412000元及孳息优先清偿原告。 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吴胜明、刘扣女继续履行; 五、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 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 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 15023元,由被告吴胜明、刘扣女共同负担,于2018年6月30日 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 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 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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