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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鑫吴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8****943B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8民初2902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53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4
    发布日期 2021-0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鑫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贷款本金20000000元及欠息1057965.89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2016年9月5日止)。二、被告江苏万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鑫吴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吴胜明、刘扣女对被告苏州鑫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包括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在苏州鑫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受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090元,由被告苏州鑫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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