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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鑫吴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8****943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9民初5351号调解
    案号 (2019)苏0509执17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2
    发布日期 2019-08-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胜明、刘扣女于2018年7月10日前共同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并偿付利息4047.92元及相应罚息(截止2018年4月19日的罚息为432013.03元,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的罚息以500万元基数,按年利率10.929375%计算)。 三、被告吴胜明、刘扣女于2018年7月10日前共同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76621元。 四、被告江苏鑫吴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鑫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鑫吴房地产开发(繁昌)有限公司、苏州鼎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吴胜明、刘扣女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及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如被告吴胜明、刘扣女未按约定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苏州鼎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保证金515005.51元及孳息优先受偿。 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44元,由被告吴胜明、刘扣女共同负担,于2018年7月1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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