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锐博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俞宣亮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76168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一法民二初字第119号 |
案号 | (2015)东一法执字第0140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7-10 |
发布日期 | 2017-01-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锐博建材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向原告东莞市南城南方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005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分别以501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3日起、以504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若被告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从2015年7月1日起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988.43元,已由原告东莞市南城南方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浙江锐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 三、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原告东莞市南城南方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锐博建材有限公司互不追究本案的其他责任; 四、如被告浙江锐博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期如数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按照本金10050000元、利息(分别以501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3日起、以504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导致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本案减半收取的受理费48988.43元扣除已付款后的数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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