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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百世汇通兴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亚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13029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17民初792号
    案号 (2016)京0117执40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451
    执行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0
    发布日期 2017-0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伟、刘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十二万元。二、被告北京百世汇通兴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刘伟、刘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六十一万七千一百零五元四角。三、驳回原告刘伟、刘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千五百一十二元,由原告刘伟、刘彬负担九百二十六元五角(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百世汇通兴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五千五百八十五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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