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市兴业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20014****445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82民初7266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恢3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市兴业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原告江苏4润泰胶业有限公司货款193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31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后10日内履行。二、被告耿光明应对被告芜湖市兴业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货款159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91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支行营业部,账号:468964346384。)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2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606.7元,合计6288.7元由被告芜湖市兴业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中的4798元由被告耿光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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