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市兴业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洪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495724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202民初4930号 |
案号 | (2018)皖0202执6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22 |
发布日期 | 2018-07-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市兴业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南湖路支行借款本金280万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149831.83元及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以欠付本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 二、被告洪祥、邹红燕、洪业对被告芜湖市兴业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洪祥、邹红燕、洪业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芜湖市兴业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南湖路支行对抵押物【位于被告芜湖市兴业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厂房内的机械设备(登记编号:055303002016009)】享有抵押权,可以在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额2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788元,公告费560元,由四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付,九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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