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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安天鸿(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常浩然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28900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仲裁字第1957号
    案号 (2018)京02执1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2
    发布日期 2018-04-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执行人平安天鸿(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鸿君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支付申请人人民币三十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二、被执行人平安天鸿(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鸿君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申请人支付暂计至2017年8月7日的利息损失二万一千九百零二元,并以三十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自2017年8月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平安天鸿(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返还投资本金人民币五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四、被执行人平安天鸿(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暂计至2017年8月7日的利息损失三千六百一十一元,并以五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自2017年8月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五、被执行人平安天鸿(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鸿君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支付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二万一千元。 六、被执行人平安天鸿(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鸿君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负担的仲裁费人民币二万零四百一十元五角二分、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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