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锐之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00068****123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80民初4444号 |
案号 | (2022)川0180执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四川锐之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陈泽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川华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补偿金(补偿金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日起以现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15.4%计算至保证金退完之日止);四川锐之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陈泽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四川华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险服务费2,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四川华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25元,由四川锐之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陈泽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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