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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秦惠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91142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武邹商初字第00261号
    案号 (2015)武嘉执字第005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23
    发布日期 2016-01-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史忠仁结欠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开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701984.2元(暂计算至2014年11月12日),合计5701984.2元。该款由被告史忠仁于2014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 二、若被告史忠仁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由被告史忠仁另行承担上述借款本金500万元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三、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开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本案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09600元,该款由原告自愿放弃9600元,余款100000元由被告史忠仁于2014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0元。该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史忠仁于2014年12月20日前一并迳付原告。 五、被告常州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晓晖、郑雅秋、郑霞燕对上述一至四项中被告史忠仁应负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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