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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秦惠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91142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新商初字第00140号
    案号 (2014)新执字第009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6-04
    发布日期 2015-03-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州森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前向原告常州市新北区新联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计算至2013年11月8日的利息556666.67元,并承担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常州森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前向原告常州市新北区新联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23000元。 三、被告解晓晖、郑雅秋、江苏嘉城置业有限公司、常州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常州森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被告常州森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常州市新北区新联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常州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新北区飞龙中路南侧、天山路西侧、童子河东侧、飞龙南路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常国用(2012)第37222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编号为常国用他项(2013押)字第42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常州丰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常州森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常州成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嘉城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元亨投资有限公司、郑雅秋、贺兰在2013抵第06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范围内的债务,其优先受偿的范围不得超过180000000元)。 五、案件受理费52564元,减半收取26282元,由被告常州森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解晓晖、郑雅秋、江苏嘉城置业有限公司、常州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五被告应负担的款项于2014年4月10日前直接交原告收取)。 六、原告常州市新北区新联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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