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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烟台三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60016****336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0602民初406号
    案号 (2021)鲁0602执33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2
    发布日期 2021-06-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烟台三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银行借款本金19983144.36元,利息922866.75元、罚息1353883.39元、复利92083.37元(暂计至2020年12月23日),同时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仍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计付复利、罚息给原告。同时由被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限被告烟台三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银行律师费15000元;同时由被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6818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1818元,由被告烟台三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818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8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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