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市监处〔2021〕2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侵害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建议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5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16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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