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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盛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39788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202民初351号
    案号 (2017)鲁0202执19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4
    发布日期 2017-11-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8日前支付原告青岛中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8日餐费81952元。 案件受理费1849元,减半收取924.5元,保全费840元,由被告自愿负担。因上述费用原告已经预缴,被告于2017年6月18日前支付给原告。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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