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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盛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39788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鲁商初字第55号
    案号 (2016)鲁02执7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6
    发布日期 2016-11-0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安慈高速公路承建邀标协议>; 二、被告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邀标保证金1亿元整。 三、被告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100万元整。 四、被告盛泰对本判决第二项、三项所确定的被告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6800元,由被告青岛宏凯润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安慈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盛泰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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