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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滨州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民先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31905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滨民三初字第1335号
    案号 (2016)鲁1602执4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0
    发布日期 2016-06-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滨州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文娟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截至2014年10月10日应付利息为27209.33元;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借款本金9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张文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滨州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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