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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金宝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樊永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52303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12民初22547号
    案号 (2017)京0112执77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22
    发布日期 2017-12-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樊永恒、被告北京金宝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张歌华借款本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张歌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樊永恒、被告北京金宝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零九十八元,由原告张歌华负担六十一元(已交纳),由被告樊永恒、被告北京金宝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三千零三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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