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32414****868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4民初6973号 |
案号 | (2021)冀0104执36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纪福、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瑞秀借款本金579677.62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计算); 二、被告潘纪福、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嘉县地方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瑞秀借款本金806667.87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0.36%计算); 三、被告潘纪福、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嘉县地内偿还原告任瑞秀利息42.47元; 四、被告潘纪福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嘉县地内偿还原告任瑞秀借款本金126486.88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0.36%计算); 五、被告潘纪福、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嘉县地内偿还原告任瑞秀借款本金48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计算); 六、驳回原告杨立忠、任瑞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00元,由被告潘纪福、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分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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