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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宝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02359****120P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023民初906号
    案号 (2021)苏1023执21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7
    发布日期 2021-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为民、江苏迅达电磁线有限公司、卢之云、江苏宝驰物流有限公司、李春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880000元及利息(至2020年12月20日已产生利息为1608106.72元;自2020年12月21日起,利息以2388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6%的6150%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9241元,减半收取84621元,由被告张为民、江苏迅达电磁线有限公司、卢之云、江苏宝驰物流有限公司、李春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92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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