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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天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10269****91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云03民初194号
    案号 (2020)云03执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 由被告曲靖市沾益区云龙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 六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借 款本金8999967. 86元、截至2017年11月22日止的利息1512831.47元,合计10512799, 33元;并承担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清偿借 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利随本清); 二、 被告云南天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琴、代金全、孙洪波、 符丽萍、孙勇、杨美桃、孙锐、曲靖市沾益区瑞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天茂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孙琴、代金全、孙洪波、符丽萍、孙勇、杨美桃、孙锐、曲靖市 沾益区瑞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 向被告曲靖市沾益区云龙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其 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57元,由被告曲靖市沾益区云龙工贸有限公司、 云南天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琴、代金全、孙洪波、符丽萍、孙勇、 杨美桃、孙锐、曲靖市沾益区瑞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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