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省百年盛世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易宏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66508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04民初126号 |
案号 | (2018)川0104执46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23 |
发布日期 | 2018-04-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省泰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金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2015年2月2日至2015年8月1日,应计利息560001元,逾期付息违约金30546.91元;从2015年8月2日至还清本金为止,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违约金的总额); 二、被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四川省百年盛世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百年盛世公司)、易宏、彭力立、胡毅毅、王娜对被告四川省泰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四川省泰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成都市金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08元,公告费260元及后续送达判决费用,由被告四川省泰通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百年盛世实业有限公司、易宏、彭力立、胡毅毅、王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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