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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惠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屈营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8308****54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04095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67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9
    发布日期 2018-06-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惠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4PAZL5357-ZL-01的《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卡业务融资租赁合同》解除;   二、被告郑州惠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即型号为SX3315GP4的自卸车一辆(车牌号为豫AV8300,发动机号为1014E004614,车架编号为LZGCR2M65EB007799);   三、被告郑州惠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郑州惠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全部未付租金为114,726.40元(已扣除租赁保证金25,400元及出卖人保证金4,57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5,000元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实际差额(租赁物价值按判决第四项确定);   四、涉案租赁物价值依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惠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租赁物所得价款确定,如租赁物价值超过全部债务,超过部分归被告郑州惠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   五、被告李长印、李爽、齐登辉对被告郑州惠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长印、李爽、齐登辉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惠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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