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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20]44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10月10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塑胶制品加工,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现场设有注塑、烤漆、真空镀膜等工序及喷漆线、烤漆线、真空电镀机等生产设备,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已建成,未进行自主验收,已投入生产。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拾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31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