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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128408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09民初4650号
    案号 (2021)冀0109执11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4
    发布日期 2022-01-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河北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中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预拌混凝土款397275元,并自2020年6月19日始以3972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赔偿原告石家庄中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杨省三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8204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4102元,保全费2970元,由被告河北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省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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