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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3060****088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32民初1122号
    案号 (2020)冀0432执4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4
    发布日期 2020-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金旭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64700元及违约金3294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386元由被告河北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2000元,由原告河北金旭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3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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