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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信军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3060****088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591民初61号
    案号 (2020)冀0591执4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3
    发布日期 2020-10-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工大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工程修复费用及公证费用368514元,并支付利息(以36591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信军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北工大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工程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6元,减半收取计3413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933元,由被告河北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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