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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温州乐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元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5904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温瓯商初字第00385号
    案号 (2015)温瓯执民字第028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瓯海法院
    执行法院 浙江省瓯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27
    发布日期 2016-05-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和平电气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980万元、利息267042.24元、复利3409.11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1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息之和10067042.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二、被告索肯和平(上海)有限公司、温州三蒙科技电气有限公司依据公高保字第DB140000000541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98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温州乐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依据公高保字第DB140000000541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98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乐清三星极光照明有限公司依据公高保字第ZH1400000006463-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98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陈道贤、郑小冬、高永强依据个高保字第DB140000000541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98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郑芳卢依据个高保字第DB140000000542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98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索肯和平(上海)有限公司、温州三蒙科技电气有限公司、温州乐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乐清三星极光照明有限公司、陈道贤、郑小冬、高永强、郑芳卢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和平电气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82223元,公告费820元,合计83043元,由被告和平电气有限公司、索肯和平(上海)有限公司、温州三蒙科技电气有限公司、温州乐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乐清三星极光照明有限公司、陈道贤、郑小冬、高永强、郑芳卢负担(公告费820元由原告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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