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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盛隆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业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319341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459号
    案号 (2015)佛城法执字第034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07
    发布日期 2015-09-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钢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917302.26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1月20日的利息为333565.41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9%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盛隆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769189.05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1月20日的利息为323625.38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9%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佛山市钜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847645.63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1月20日的利息为330686.20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9%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焯烨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951159.57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1月20日的利息为335914.81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9%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钢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盛隆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钜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焯烨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96000元。  六、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钢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盛隆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钜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焯烨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四项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韦艳枝、劳伟潮、陈伟国、陈业棠、曾妙结、黎焯荣、黎焯辉、何丽英、陈观其、江彩云、陈胜辉、林俏明对上述一至五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1434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462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钢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盛隆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钜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焯烨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5000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负担34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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