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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阳城县龙飞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52266****272G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522民初862号
    案号 (2021)晋0522执15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7
    发布日期 2021-12-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阳城县龙飞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马一尊、宋小粉、马欧阳2377866.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55元,减半收取14377.5元,由原告负担1500元,由被告阳城县龙飞陶瓷有限公司负担128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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