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阳城县龙飞陶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52266****272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522民初1175号 |
案号 | (2021)晋0522执14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如下协议: 一、被告阳城县龙飞陶瓷有限公司欠原告阳城县博韵旺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7.1646万元。被告阳城县龙飞陶瓷有限公司在五年内还清全部借款。还款方式为:于本协议签订时归还50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50万元;2021年10月31日前归还50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60万元;2022年10月31日前归还60万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归还70万元;2023年10月31日前归还70万元。于2024年6月30日前归还80万元;2024年10月31日前归还80万元。于2025年10月31日前归还剩余的借款本金。 二、如被告阳城县龙飞陶瓷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归还任一期借款,原告可申请一次性执行剩余全部借款。被告阳城县龙飞陶瓷有限公司还应从2017年9月起按实际拖欠款项总额的年利率10%支付原告借款利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王晋峰对上述一、二条协议内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四、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五、案件受理费78869元,减半收取39434.5元,由被告阳城县龙飞陶瓷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31620元,由被告王晋峰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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