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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环海罚 [2019]第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涉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案
    行政处罚内容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环海罚[2019]第33号宁波宏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我局于2019年7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局对你公司涉嫌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经过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我局于2019年7月29日检查发现宁波宏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未在生产,部分废水排至外环境,对排放口废水进行采样送检,根据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提供的监测报告(甬环测(2019)分字第136号)显示,你公司排放口废水中PH排放超标(PH:>11.18,排放标准:6-9)。2019年9月16日,我局作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甬环海罚听告字[2019]第3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该告知书于2019年9月17日直接送达。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我局认为,你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十万元。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江东支行(银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757-773号)。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14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