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华泰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陆社本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681235-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604民初62号 |
| 案号 | (2017)粤0604执213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禅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3-09 |
| 发布日期 | 2018-05-1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禅城富士宝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汇票本金4960604.1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禅城富士宝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170000元; 三、被告佛山市禅城富士宝医疗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华泰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最高余额2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律师费等《最高额保证合同》所约定的范围内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陆社本、谭爱结在最高余额2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律师费等《最高额保证合同》所约定的范围内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陆社本、谭爱结提供抵押的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43号906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251900号)在最高余额427750元及相应的利息、律师费等《最高额抵押合同》所约定的范围内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29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7942元,由原告负担43665元,被告佛山市禅城富士宝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富士宝医疗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华泰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陆社本、谭爱结共同负担4427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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