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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陕西圆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1000069****487F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2民终341号
    案号 (2018)鄂0203执3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9
    发布日期 2019-04-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孟庆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石市鸿泰巴士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13日起计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陕西圆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孟庆宁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圆宁公司、孟庆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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