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昆环罚〔2019〕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水污染防治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
    行政处罚内容 1.对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的污水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罚款;2.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10日整改完成,处3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13
    决定机关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