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昆环罚〔2019〕5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水污染防治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 |
行政处罚内容 | 1.对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的污水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罚款;2.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10日整改完成,处3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13 |
决定机关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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