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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中甬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GL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05民初7131号
    案号 (2021)粤0105执241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8
    发布日期 2021-11-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珠海天地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货款5983240.11元给原告广东新供销天恒控股有限公司,并自2017年6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0.00016的标准计付资金占用费给原告广东新供销天恒控股有限公司;二、被告深圳中甬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张昌舒对被告珠海天地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新供销天恒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39元,由被告珠海天地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深圳中甬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张昌舒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及众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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