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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华诚益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凤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3450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丰民(商)初字第09227号
    案号 (2017)京0106执39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0
    发布日期 2017-10-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华诚益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大街支行借款本金二千六百一十六万七千一百四十三元零七分及利息(截至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的利息共计一千三百五十四万九千五百零六元八角九分;自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合同的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大街支行对被告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保证金专户中一千万元款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保证金专户名称: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账号:11001117300052503056,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北京宣武门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张凤江对被告北京华诚益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张凤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华诚益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四万零三百八十三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及保全费五千元,均由被告北京华诚益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张凤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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