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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省浙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正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27055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黔0103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黔0103执7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8
    发布日期 2017-10-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余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6714.31元及相应利、罚息(截止2016年6月13日的利息为9855.07元,之后利、罚息从2016年6月14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余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律师代理费4194元; 三、被告贵州省浙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对被告余阳提供的抵押物(车牌号为贵CE2517号的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2元,由被告余阳承担,被告贵州省浙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贵州省浙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对被告罗沁提供的抵押物(车牌号为贵贵AP8291号的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被告罗沁、陈家麟承担,被告贵州省浙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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