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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省浙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正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27055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黔0103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黔0103执5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7
    发布日期 2017-09-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廖武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借款本金94141.6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暂计至2016年09月02日为7135.87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廖武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律师费4890元; 三、被告贵州省浙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廖武锦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对被告廖武锦名下车牌号为JS3001、车架号为LFV3B28R7D3007370奥迪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5元,由被告廖武锦负担,被告贵州省浙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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