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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省浙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正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27055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云民商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云执字第026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03
    发布日期 2017-01-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孟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288.49元及相应利、罚息(截止2015年3月25日的利罚息为589.43元,之后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孟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被告贵州省浙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孟超上述两项付款义务向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友谊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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