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铜陵大众环保钙化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72155****23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705民初3345号 |
案号 | (2021)皖0705执133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铜陵大众环保钙化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支付代偿款169236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31126.67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8日起、以30788.33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3日起、以3045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4日起,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年利率标准计付;以92365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16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均计算至代偿款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二、被告铜陵大众环保钙化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支付违约金253854.75元;三、被告常熟市钙化物有限公司、常熟大众钙化物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陵大众环保钙化物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向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余朝阳、宁灯凤、常培元、胡建英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向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8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93元、公告费600元,被告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钙化物有限公司、常熟大众钙化物有限公司、余朝阳、宁灯凤、常培元、胡建英负担22480,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负担13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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