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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铜陵大众环保钙化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72155****23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82执5355号
    案号 (2021)苏0582执恢1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7-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铜陵大众环保钙化物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家港瑞其曼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696168.76元并承担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4696168.7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若被告铜陵大众环保钙化物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债务,且经过对被告铜陵大众环保钙化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由被告常培元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493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4358元,由被告铜陵大众环保钙化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1101869007。逾期不交纳的,将移交本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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