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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铜陵大众环保钙化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72155****23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11民初1500号
    案号 (2020)皖0811执13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0-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铜陵大众环保钙化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金兴塑料工贸有限公司货款214203元3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安庆市金兴塑料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62元,由被告铜陵大众环保钙化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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