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云南腾冲云峰山居旅游酒店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3052269****17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云0581民初1279号 |
案号 | (2021)云0581执恢1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腾冲法院 |
执行法院 | 腾冲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云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 承担。 2012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云南腾冲云峰山居旅游酒店发展 有限公司签订防水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8 月竣工。被告云南腾冲云峰山居旅游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对工程进 行了验收,但未支付原告工程款。2014年9月2日原告向被告云 南腾冲云峰山居旅游酒店发展有限公司递交结算申请,要求其支 付拖欠的工程款。双方于2014年9月12日进行结算,经结算, 双方共同确认该工程价款为2327068元。被告于2013年9月27 日至2014年7月18日分别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1600000元, 还剩余工程款727068元未支付。2015年3月20日,原告与五被 告共同签订《工程款偿付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云南腾冲云峰山居 旅游酒店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前分期偿还原告工程 款及欠款利息,其余被告自愿为被告云南腾冲云峰山居旅游酒店 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款到期后,五被 告均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为此,原告诉讼来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 议: 一、由被告云南腾冲云峰山居旅游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 告云南昕之昕景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27068元,及该款自 2014年10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其中2014年10 月1日至2017年3月20日的利息为179747.37元,自2017年3 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上述款项限于 2017年9月16日前付清。 二、由被告云南奥新产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腾冲 云峰山风景区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南云峰旅游产业集团有 限公司、云南腾冲道温泉玉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腾冲 4 云峰山居旅游酒店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三、原告云南昕之昕景观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其承包施 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对该承包施工工程的拍卖、变卖所得 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上述优先受偿权不得与法律规定相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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