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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百德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龙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9835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枞民二初字第00145号
    案号 (2015)枞执字第004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14
    发布日期 2016-02-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百德光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万元、2014年4月20日前的借款利息243297.38元,合计7243297.38元;并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13.481%支付利息,款清息止; 二、如被告安徽百德光学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条规定履行债务,则原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百德光学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设定的抵押财产:证书号“枞国用(2010)第0430”号载明的3310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地权证枞阳字第00020623号”载明的房屋,在抵押担保范围内行使抵押权,就上述抵押担保物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方式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刘成雄、林一梅对上述还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2503元,由安徽百德光学有限公司、刘成雄、林一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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