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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路政罚〔2022〕18418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2日14时42分,浙B2P556(6轴)行经X231(姚北大道)慈溪方向K17+8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5.79吨。8月25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9月4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2年3月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8日对赵新亮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零玖拾柒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余姚市源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08
    决定机关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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