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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喀市环罚〔201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贮存废旧铅蓄电瓶
    行政处罚内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19
    决定机关 喀什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