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喀市环罚〔2017〕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贮存废旧铅蓄电瓶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19 |
决定机关 | 喀什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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