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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日强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76****867H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民终704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粤1971执276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20-06-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193646921】。一、被告东莞市永利储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5000000元、利息5416.67元及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3月31日,罚息3705000元、复利802.71元;后续罚息及复利按贷款执行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上浮50%计算,均计算至案涉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东莞市永利储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律师费80000元;三、被告东莞市日之泉物流有限公司、东莞日之泉蒸馏水有限公司、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日强贸易有限公司、林志伟、张省慧、李柱玉、林勤、吕英莲对被告东莞市永利储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四、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对东莞市永利储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利息应计算至2017年4月10日止;五、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8831.4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3831.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负担1835.16元,被告东莞市永利储运有限公司、东莞市日之泉物流有限公司、东莞日之泉蒸馏水有限公司、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日强贸易有限公司、林志伟、张省慧、李柱玉、林勤、吕英莲共同负担171996.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5756.10元,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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