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嘉冠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128131****763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2民终782号 |
案号 | (2021)辽1281执8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20)辽1281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沈阳立国环保科技装备制造厂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20)辽1281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辽宁嘉冠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立国环保科技装备制造厂577133元货款;三、被告辽宁嘉冠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立国环保科技装备制造厂577133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2020年9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上浮3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426元(上诉人预交)由被上诉人嘉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646.10元,由上诉人沈阳立国环保科技装备制造厂负担2779.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收4011元(上诉人预交)由上诉人沈阳立国环保科技装备制造厂负担,上诉人实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426元(上诉人预交),多缴7415元予以退返。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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