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温卫公罚〔2021〕20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局认为:自2021年4月29日至2021年5月22日,温岭市唛浪量贩歌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孟兴雄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活动,温岭市唛浪量贩歌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关于“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及原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之规定,已构成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及原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温岭市唛浪量贩歌厅安排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且已及时改正等事实;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6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及时改正的,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本局决定对温岭市唛浪量贩歌厅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18 |
| 决定机关 |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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