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淳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10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5月21日14时左右,当事人杭州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报请备案的情况下,将原先办公场所(位于千岛湖镇红山路88号)的一块5米*1.5米规格,含有“杭州秀水物业红山新村物业管理中心”字样并附logo的蓝白底色字体铝合板材质招牌拆卸后,直接设置在其位于千岛湖镇红山路106号的新办公场所门头上方。当日15时45分,该违法情况被巡查至此的本机关城东中队执法队员发现。执法队员当场向当事人开具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5月24日11时前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后当事人于2021年5月24日提交备案申请,并于2021年6月15日完成招牌备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05月21日在杭州淳安县千岛湖镇红山路106号设置招牌未按照规定备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的,应当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已构成设置招牌未按照规定备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在《杭州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无明确裁量标准,故无法进行裁量计算。因本机关未检索到当事人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按照《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应当从轻处罚,故依据《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备案,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中不符合设置规定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22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淳安县城市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